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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 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云南項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云民規〔2020〕1號
各州、市民政局:
《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云南項目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第7次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民政廳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云南項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云南項目的監管,規范項目運行,提高項目效益,根據《民政部關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和《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1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是指中央財政通過民政部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的項目。根據《民政部關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發展示范項目、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人員培訓示范項目。
第三條 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根據每年《民政部關于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的通知》精神,結合云南實際,從“云南省民政廳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選有承接購買服務項目經驗的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承擔過中央財政項目財務專項審計或有三年以上社會組織財務審計經歷的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專業人員、長期從事項目管理研究的有關高校人員、以及民政廳組織社會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規劃和紀委監察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共5至11名專家,組成“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云南項目”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組長由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現場推薦,主要負責全省初選項目的評審推薦等相關工作。評審委員會在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分管項目的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社會組織管理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及社會組織黨委辦公室各抽1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全省項目申報社會組織的資格審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條 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按照擬發通知宣傳動員、組織申報、資格審查、局務擴大會專題研究確定初選名單、評審委員會評審、匯總排序、公示、上報民政部審批等程序進行。
第二章 組織申報
第五條 每年《民政部關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下發后,省、州(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方案精神和上級民政部門要求,及時對此項工作進行部署和廣泛宣傳,積極動員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踴躍申報。
第六條 各社會組織在中國社會組織網“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范項目專欄”(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載并安裝“項目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填寫說明填寫并導出jio格式電子申報書,按照登記管理權限,分別向批準成立的縣(市、區)級、州(市)級、省級民政部門申報。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申報。每個全國性社會組織最多可申報2個項目,每個地方性(省內)社會組織可申報1個項目。
第三章 資格審查
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逐級審查的原則,對項目申報的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查。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級申報項目社會組織的資格審查,并向州(市)民政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名單。
州(市)民政部門負責本級申報項目社會組織的資格審查和所轄縣(市、區)上報項目社會組織的資格復審,并負責向省民政廳推薦上報本級及所轄縣(市、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名單。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各州(市)民政部門上報項目社會組織的資格復審和省本級申報項目社會組織(含申報項目的全國性社會組織)的資格審查,并形成全省申報項目社會組織的資格審查情況報告提交局務會研究。
第八條 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且上一年年度檢查合格;認定為慈善組織的,上一年度完成年報且信用良好;
(二)有相應的配套經費來源;
(三)有完善的組織機構;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五)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六)有開展社會服務的能力和條件,且已具備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驗,具有良好信譽;
(七)項目內容與本組織《章程》規定業務范圍相符;
(八)上一年度實施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和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九)其他應符合中央財政項目實施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召開局務擴大會,專題聽取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項目社會組織的資格審查情況匯報,結合日常監管情況,確定初選項目名單(不排序號)。并將初選名單及申報書于評審委員會召開前一天發給各位專家。
第四章 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條 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對初選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每個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項目預期達到的效果;
(二)項目設計符合申報項目類別的規定和要求;
(三)項目設計符合“四個優先”的要求(即優先考慮面向民生、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發揮脫貧攻堅作用的項目,優先考慮在特定領域發揮獨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項目,優先考慮體現社會組織特色的項目,優先考慮評估等級在3A以上的社會組織)。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參加評審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參加評審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加評審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結果公正關系的;
評審委員會成員向評審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十三條 參與項目評審的所有人員應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和廉潔自律要求,評審過程中不得泄露與評審相關的信息,不得接受受評單位或個人的吃請和錢物。
第五章 匯總上報
第十四條 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按照評審委員會對每個項目評審得分從高至低匯總排序,根據民政部要求確定擬上報項目名單,在云南省民政廳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擬寫推薦報告上報民政部審批。
第六章 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結合項目立項、項目執行中期和末期重要時間節點,采取立項培訓、中期集中督導、末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本級立項社會組織項目的檢查,指導和督促立項社會組織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對本級立項社會組織項目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省、州(市)民政部門每年還應對下級立項社會組織項目至少進行一次抽查。
縣(市、區)在項目執行完成前30個工作日、州(市)在項目執行完成前1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逐級匯總上報省民政廳。重要問題即時上報。
第十七條 檢查督促應突出以下重點內容:
(一)項目是否嚴格按照項目計劃書和實施方案執行;
(二)項目執行社會組織是否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
(三)項目資金是否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
(四)項目資金是否按照項目申報書的用途使用;
(五)項目資金是否存在違規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或者存在擠占、截留、挪用等情況;
(六)項目執行社會組織是否存在違規將獲批項目分包、轉包、隨意調整的情況;
(七)從項目申報、立項、執行等各個環節是否履行內部民主程序;
(八)是否存在違規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九)實際支出的配套資金與項目書中載明承諾的是否一致;
(十)在規定的時間內是否達到“兩個50%”(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行達到50%);
(十一)其他違反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規定的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督促獲批立項的社會組織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報送以下材料:
(一)由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直接打印的紙質申報書,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二)蓋有年檢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文件、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三)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
(四)預算經初審后有調整的,應當同時附上《調整預算建議表》和立項單位《項目預算調整表》。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執行社會組織按時上報中期報告和末期報告。協助民政部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對本級項目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本級社會組織執行中央財政項目的總結和宣傳,及時發現、樹立、上報先進和典型;指導各項目執行的社會組織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下發資料及配發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范項目(××××年)”標識,并及時收集項目資料,建立項目檔案。
在項目執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本級及所轄項目從項目執行基本情況、項目的效果、特色亮點等進行認真總結,逐級匯總上報省民政廳。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料的收集、保管和歸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從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https://ynmz.yn.gov.cn/cms/xingzhengguifanxingwenjian/8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