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16:04:30 3757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團管理
文 號
云民發〔2022〕1號
文章來源
云南省民政廳網站
公開日期
2022-01-07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社會組織審計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全省性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行為,加強社會組織審計和財務管理,現將《云南省社會組織審計工作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民政廳
2022年1月4日
云南省社會組織審計工作指南(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行為,加強社會組織審計和財務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指社會組織是指在云南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第三條 社會組織審計必須遵守國家和云南省關于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四條 社會組織審計分為年度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換屆審計、注銷清算審計、抽查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等。
第五條 社會組織換屆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注銷清算審計及抽查審計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財政資金,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其他審計由社會組織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
第六條 民政部門或社會組織委托開展社會組織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依法注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無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記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社會組織的財務審計,應當接受會計師事務對社會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內部治理、信息公開、資產來源、使用以及是否恪守非營利屬性等情況的審計。審計報告應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載明無保留意見或非無保留意見。
審計報告所附財務報告應當包含社會組織自身及所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情況。
第八條 除有特別規定外,社會組織接受年度檢查、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銷登記之前應當接受審計。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會組織年度財務的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計社會組織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業務活動以及現金流量的審計意見和管理建議。單項收入來源為國家撥款、購買政府服務或者社會捐贈超過人民幣30萬元(含)的,必須在年度審計報告中對各項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單獨審查。
(二)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的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的審計意見和管理建議。
(三)社會組織理事會換屆的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對理事會任期內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等情況的審計意見和管理建議。
(四)社會組織注銷登記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及清算截止日凈資產處置等情況的審計意見和管理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基金會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審計應當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1〕23號)執行,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布;慈善組織審計必須在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條 抽查審計按照《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7〕45號)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的年度財務審計、換屆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和抽查審計中,以下共性事項段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明確:
(一)會計核算情況。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準確性、公允性情況。
(二)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審計財務制度、資產管理制度、收費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接受捐贈、資助的賬務處理、開據票據及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違反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的情況;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和捐贈收入是否納入社會組織賬戶;捐贈或轉贈過程中是否存在牟利和其他財務管理問題。
(三)合法運營情況。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是否存在個人或者組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財產,通過不合理列支業務活動成本和管理費用等支出、關聯方交易或資金占用等牟取私利問題;是否存在設立“小金庫”問題;對外投資和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內部決策程序,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則,關聯方交易是否存在損害社會組織利益情況。
(四)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情況。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的主題和內容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社會組織是否存在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以政府委托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國家和我省已取消的收費;是否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邀請外國政要或前政要參加研討會、論壇的,是否報有關部門審批;與境外組織或個人進行項目合作是否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五)專兼職人員薪酬情況。領導干部兼職的薪酬是否按照《中共云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企業兼職問題工作的通知》(云組通〔2017〕9號)規定執行;屬于退(離)休領導干部的,其薪酬問題是否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文件的通知》(云組發〔2014〕11號)規定執行。財務報告附注中列舉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兼職人員必須全部列舉,專職人員要列舉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要列舉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20的人員)。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審計報告中需要強調的其他事項段:
(一)行業協會商會會費檔次是否超過4級,同一會費檔次是否存在細分不同收費標準的問題,是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會費票據。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增減值情況;從事教學、科研、醫療、養老以及其他收入數額較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成本支出和管理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三)基金會、慈善組織是否合法合規開展募捐,是否存在違背公益慈善宗旨的情況,是否存在違背公平原則的情況,是否存在為個人或組織牟取不當利益,管理費用是否超過規定比例。審計報告附注須對捐贈款項來源按個人捐贈、單位捐贈、境內捐贈和境外捐贈進行區分。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及時提供審計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期間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財務審計中發現社會組織涉嫌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將采用年檢降檔、評估降級、責令整改、信用懲戒、行政處罰等措施進行處理。
社會組織涉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將審計報告抄送相關業務主管、黨建工作機構或組織人事部門,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會計師事務所違法違規為社會組織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將抄報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要求的審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接收。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收到審計報告后,應當于30日內主動向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報告審計結論。
第十八條 審計時間依照有關社會組織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https://www.yn.gov.cn/zcwjk/html/2022/wjkformal_1108/8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