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1 22:30:24 449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云南省行業協會條例》《云南省民族商會章程》,本會設立云南省民族商會會員代表大會。
云南省民族商會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㈠云南省民族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㈡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㈢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㈣選舉和罷免監事、監事長。
㈤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㈥決定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決定其他重大事件。
㈦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㈧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㈨對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做出決議;修改或撤銷不適當的決議。
㈩任何選舉,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