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1 22:28:41 586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云南省行業協會條例》《云南省民族商會章程》,本會設立云南省民族商會常務理事會。
云南省民族商會常務理事會職責
㈠云南省民族商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領導商會的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㈡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㈢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㈣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㈤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㈥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㈦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㈧審定商會的會費、經費預算和費用使用情況,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財務狀況,接受會員的監督。
㈨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㈩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常務理事會公告,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