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1 22:27:15 695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云南省行業協會條例》《云南省民族商會章程》,本會設立云南省民族商會監事會。
云南省民族商會監事會職責
㈠云南省民族商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㈡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同時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㈢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㈣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不參與表決。
㈤監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㈥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及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㈨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通報。
㈩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商會理事會通過后,向全體會員公告。